重大规定即将出台,“禁止堂食”商家将加专属

叫外卖已经成为很多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食品安全问题也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此前,东方网记者根据骑手发布的线索,走访了上海长宁区的一家外卖厨房。这些生产场地隐藏在二楼的隔间和地下室里,没有门牌号,也没有餐饮服务。其中一间外卖厨房位于仙霞西路299巷“大字子生活广场”。该领域的业态较为复杂。一栋建筑内有菜市场、理发店、牙科诊所和其他商店;另一栋建筑是一栋两层楼房。一楼隔间为辣椒鸡、炸鸡、汉堡、馄饨、汤圆等餐饮业务的生产、销售,以及出租等门面,颇为混乱。令人惊讶的是,距离垃圾房仅几步之遥,就有一家汉堡店。垃圾桶位于门口人满为患,卫生条件堪忧。好消息是这种情况可以得到改善!记者获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已起草《网络餐饮服务责任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与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互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11月16日。《条例》针对当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存在的重大问题,针对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责任不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不严、食品安全信息等薄弱环节,提出了系统性问题。 《规定》旨在通过明确平台与第三方组织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责权界限,有效防范“幽灵外卖”现象,明确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及委托配送单位的经营资质审核、所在地日常监控检查、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组建信息等平台要求。 《条例》明确,平台提供者必须建立健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不同主体的食品安全责任,做好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抽查和监管工作。在线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推行“互联网+明厨明灶”。 《条例》将明确“一证一店”的经营模式。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使用同一经营资质在同一平台开设多个网络商店。明确平台提供者的信息披露要求。平台提供商必须持续披露继承人的商业资格。网上商店的招牌名称必须与实体店的招牌名称一致。取餐地址与经营资质中记载的经营者所在地相对应。同时,为“禁止堂食”商户添加专属标识,并设置展示位置和页面。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制定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平台提供者)及其实际运营机构、第三方机构、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第三方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以下简称网络餐饮)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服务提供者)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职责。第三条【工作原则】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严格准入、风险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第四条【监管职责】国家统计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指导全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县级以上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网络餐饮服务相关主体的经营规模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地方各级监督管理市场的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权限。第五条【平台备案】平台提供者须在30年内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通讯批准后的工作日。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建立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自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后3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登记号码、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平台提供者设立网络就业服务实际经营机构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商标管理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实际经营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第六条【平台制度】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考试制度。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登记、抽查监测、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举报、严重违法行为暂停平台服务、平台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安全防范和报告处理等相关平台制度。第七条【平台机构和人员】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按照业务主体规模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照法律规定《食品安全责任书》、《食品安全人员守则》等规定做好平台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长效机制,促进有效运行。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主任协助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根据岗位职责进行管理。第八条【培训与考核】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网络服务提供平台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并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技能的,不得上岗。培训和考核情况必须记录,记录必须保存至少2年。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40小时。第九条【平台日、周、月】平台提供者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常管控、周检查、月调度的工作制度和机制。食品安全官员必须立即报告panco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每天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抽查、监测等工作,并采取暂停、停止服务等管控措施,建立“食品安全每日检查记录”。如果没有发现问题,应记录并实施零风险报告。食品安全总监必须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风险检查,分析日常控制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类型和频率,提出解决方案,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形成《食品安全安全管理周报》。负责人必须每月至少听取一次食品安全负责人的管理汇报,总结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情况、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当月汇总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网络餐饮服务所在地等信息,以及抽查频次、相关情况监测等信息。前区域将增加。梳理共性问题,对下个月重点任务进行时间安排调整,制定“食品安全月度会议日程”。第十条【平台委托管理】平台提供者委托第三方机构为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网络接入等区域运营服务的,必须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平台商大派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治理,明确准入和退出标准。禁止平台提供者通过协议减少或者排除自己的食品安全责任。第十一条【平台委托管理报告义务】平台提供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供应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等业务的,必须向其所在地的市场管理层和部门管理层报告。委托业务在协议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到位。报告内容包括第三方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平台提供者变更或者终止第三方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业务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二条【平台资质审查与协议签订】平台提供者应当对新设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进行现场审查,保存现场审查记录备查,并登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联系方式、经营资格编号等信息,确保新设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信息符合规定。新的餐饮服务商与实际经营情况是一致的。平台商应对网络餐饮服务商“互联网+明厨明灶”进行核查,未实现“互联网+明厨明灶”的不得进行网上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禁止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同一经营资质重复申请入网。平台提供者应当与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平台提供者不得通过协议减少或者排除自身食品安全责任。第十三条【平台抽查监测】台商一级应当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加工生产、卫生环境进行监测抽查。在线餐饮服务商占比那个mai-check线下海滩月度至少5%,2年内实现全覆盖。监测结果和检查区域必须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有违法行为的,将采取立即终止、暂停服务等措施。相关信息立即报告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四条【平台信息公示和标注】平台提供者必须继续在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首页显着位置公示其经营资质。网店招牌名称必须与实体店招牌名称一致,取餐地址必须与经营资质中注明的经营地点一致虚构。平台提供者应当对不提供堂食服务的外卖提供者,在平台服务提供者列表页首页、不提供堂食服务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非堂食服务提供者”)首页放置“禁止堂食”标识。第十五条【平台“互联网+明厨明灶”视频应用】平台提供者必须提供视频上传及餐饮服务的技术信息资料,并在知名厨房、光明视频信息视频信息上标注“互联网+明厨明灶”跳转标识,且不少于14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理等监管执法活动时,可以要求平台提供者提供前款规定的相关信息。ng 段落。平台提供者应当配合负责行政管理的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数据接口。第十六条【平台记录】通过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平台提供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网上服务订单信息,包括菜品名称、点餐时间、配送人员、配送时间、配送地址等,信息自交易完成之日起至少保存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七条【平台资质核验,数据平台提供者应当将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资质与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资质信息进行核对、比对。那些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上线工作。每个月初将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信息可变数据发送至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末将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质信息全部数据发送至卡瓦兰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第十八条【平台义务】平台提供者收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在2日内采取暂停服务或者其他控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严重违法行为,或被管理行政部门列入市场经营管理部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名单的,平台提供商必须立即停止服务。平台提供者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地方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营销与行政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已按期改正的,平台提供者可以继续为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网上经营服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资格到期的,平台提供者必须立即停止服务。第十九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包括食品安全、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第二十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准入】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按照基本业态、经营项目等从事经营活动。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同一经营资格在同一平台开设多个网络商店。第二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明厨明灶”】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实行“互联网+明厨明灶”,监控画面覆盖食品加工生产的餐饮主要流程,保证正常运行。第二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公开经营资质信息、食品名称和主要原料网上序列号信息,所发布的信息均属真实。第二十三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生产】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生产食品,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加工区域外加工食品,不得委托其他服务提供者加工生产; 。第二十四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包装、密封】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容器、餐具、包装材料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密封,并保证开封后不退回、易于消费者识别,避免食用食品在流通过程中受到污染。第二十五条【分配措施要求】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者配送易腐烂的餐饮食品,冷藏温度以上、60℃以下的配送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配送有保温、冷藏、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时,必须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预防措施和配送措施。第二十六条【单位配送及人员培训考核】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提供餐饮服务并在配送中开展业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加强对配送人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配送单位开展配送业务的,应当审核配送单位的配送能力和设备,与配送单位签订协议,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双方的职责,加强经销单位的监管。管理以确保符合交付要求。禁止平台提供者通过协议减少或者排除自己的食品安全责任。经销单位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并对经销人员进行管理,培训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二十七条【配送人员举报条款】推动配送人员参与社会监督,立即向平台提供者举报涉及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安全的违法行为,并向当地市场管理部门和部门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八条【对未履行相关备案报告义务的平台及实际运营机构、自建网站的处罚】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备案义务的,当地标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自有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应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行政监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平台制度等规定的处罚】平台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 。 。 。 。 。 。第三方运营机构的实际机构或者机构违反规定的有前款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设网站提供餐饮服务,违反前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平台及机构人员不遵守食品安全制度的处罚规定】平台提供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和公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照规定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或者不再按照责任制要求履行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平台区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处罚】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未立即制止或者采取暂停服务等措施的;未及时向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市场经营管理部门报告相关信息的,由当地市场经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二条【平台未核实业务资质、未推送数据的处罚】平台提供者未将网络信息提供服务提供者的业务资质与省级市场管理主体资质信息进行核实比对的;如果验证无法上线;平台未按时向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送经营资质信息的,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处以5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平台收到监管部门提示未采取措施的处罚】平台提供者收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通知后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采取措施后擅自继续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网上经营服务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同一经营资质开设多个网店的处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同一经营资质在同一平台开设多个网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经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平台商重复批准具有相同业务资质的供应服务商网络接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仓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对不具备入网资格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处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没有实体店经营,或者未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遵守“互联网+明厨明灶”的处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改正并给予警告的;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7条【不遵守信息披露的处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公开经营资质信息、本地食品名称和网络素材信息基本信息,或者公示信息虚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上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违规的处罚】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加工区域外加工食品,或者店内订单交给其他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或者实体店提供的食品,由当地县级管理服务机构和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以下罚款韩三万元。第三十九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包装不合规的处罚】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履行相关包装、封条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不遵守配送措施的处罚】平台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对提供保温、冷藏、冷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保鲜配送措施的;供应易腐烂食品超过期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经营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第四十一条【配送人员培训管理不落实的处罚】平台提供者、自设网站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配送单位未进行配送食品安全培训和人员管理,必要时未责令培训记录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行政监管】平台提供者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第四十三条【制度衔接】本条例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四条【本条例用语释义】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指在网络餐饮服务中向两个以上当事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同一方或多方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 。 。 .将在互联网平台实时公开,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加工过程、制造过程。第四十五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5年3月X日起施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监督办法》同时废止。来源:东方网综合央视新闻、解放日报编辑:董俊成审稿人:卞英豪